長城鄉發【2011】47號 簽發人:崔國光
各建設、房地產開發單位、設計、施工、監理企業: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使用功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質〔2009〕291號)和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長春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長春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長城鄉發【2010】27號)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附表1: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附表3: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回執
附表4: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問題記錄表
長春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辦法
一、為提高住宅建設工程質量,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維護住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質〔2009〕291號)和《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以下簡稱分戶驗收),是指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規范要求內容,對每戶住宅的觀感、使用功能等項目進行質量檢查驗收,并在分戶驗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的行為。
三、市建委負責全市分戶驗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各縣(市)、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分戶驗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區域內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分戶驗收的范圍、主體和依據
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住宅工程項目,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且正式竣工驗收前,應以“戶”為單位進行專門的質量驗收。分戶驗收不包括小區內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商鋪、樓道、電梯廳、門廳、車庫、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區域。
分戶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的公司(分公司)質量技術部門負責人、項目經理應參加分戶驗收,其他參加驗收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由建設單位確定,并在分戶驗收方案中予以明確。如驗收內容涉及專業分包單位,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加;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派人參加分戶驗收。
分戶驗收依據國家和省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驗收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一)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質量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并已驗收合格;
(二)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和有關安全與功能的檢測資料完整,主體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符合要求;
(三)施工單位已提交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申請;
六、分戶驗收內容
分戶驗收是在相應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基礎上,以單位工程中每戶住宅進行驗收。以相應分項、分部工程的檢驗批項目為主要驗收內容。
初裝修住宅工程分戶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面、墻面和頂棚質量
(二)門窗質量
(三)欄桿、護欄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室內主要空間尺寸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七)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建筑節能、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和采暖工程質量
(九)有關合同中規定的其他內容
精裝修住宅工程在精裝修之前,要按初裝修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內容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通過后方可進行精裝修。精裝修結束后按初裝修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劃分原則,經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協商,自行確定驗收項目。
七、分戶驗收程序
(一)分戶驗收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認真組織分戶驗收工作,組織施工單位編制分戶驗收方案,明確各方職責,確定每套住宅驗收項目、內容、數量,繪制抽查點分布圖,落實質量檢查人員和檢查工具。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規范,根據分戶驗收內容進行檢查驗收。
(三)分戶驗收合格后,出具由建設(項目)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分別簽字并加蓋驗收專用章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表1),驗收組成員對驗收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并簽字確認。
(四)分戶驗收全部合格后,建設單位方可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八、分戶驗收的結論和處理
分戶驗收的結論,應以“戶”為單位全數合格。分戶驗收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發現結構質量隱患的;
(二)發現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通病的;
(三)分戶驗收結論存在有不合格情況的;
(四)分戶驗收通過實測所得的相關數據不滿足相關驗收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的。
分戶驗收過程中,發現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有不符合規范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的,分戶驗收領導小組應簽發書面整改單,責成施工單位整改,監理單位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后重新進行分戶驗收。存在無法整改情況,涉及結構質量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認可;設計單位無法認可的,可通過質量檢測鑒定;僅涉及使用功能的,可由開發、施工單位協商解決。
經過處理或協商解決通過驗收的,開發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告知購房用戶。
九、建設單位在確定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之前,應將《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連同分戶驗收方案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表1)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質量監督機構對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對分戶驗收資料進行檢查,重點抽查分戶驗收實施情況,檢查各方是否按驗收方案和有關規定開展了分戶驗收工作,并對初裝修住宅單體工程不少于5戶進行現場抽查,其中頂層、底層和靠西山墻的住戶必須各抽查1戶,抽查情況記載《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表》(附表5)中,《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表》(附表5)列入工程監督檔案。抽查中如發現分戶驗收有弄虛作假情況或工程存在嚴重的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問題時,應終止驗收,責令改正,直至符合要求后建設單位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一經查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有關法規對負責單位和負責人予以嚴肅查處,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三)質量監督機構應在監督報告中反映建設單位組織分戶驗收情況。
十一、凡未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十二、分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必須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表1),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同交給住戶,并要求住戶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回執》(附表3)簽字確認,留存聯系電話。分戶驗收資料由建設單位保存,供有關部門和住戶查閱,并納入工程檔案存檔。其中,《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附表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問題記錄表》(附表4)納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檔案存檔。
十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向工程竣工備案部門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回執》(附表3)。
十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在辦理住宅工程竣工備案時,要審查建設單位按戶向已經預售、出售、出租或回遷的住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表1)、《住宅質量保證書》情況。電話抽查住戶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回執》(附表3)簽字是否屬實。電話抽查比例不低于預售、出售、出租或回遷住戶總數的5%。
十五、各縣(市)、開發區建設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加強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促進住宅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穩步提高。
十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